发布时间:2024-12-05 11:26:26 来源: sp20241205
本报北京12月18日电 (记者邱海峰、廖睿灵)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在总结前期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试点地区扩大至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等地区。
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试点以来成效良好,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有力促进了试点区域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复制推广前期试点效果良好的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
此次试点政策共8项,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5项,包括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支持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特殊退汇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等;资本项目政策措施3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以及外债、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等。试点地区的外汇分局将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推动银行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将持续加强优质金融服务,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时,继续统筹好金融开放和安全,加强开放监管能力建设,将风险防控与改革开放一体谋划、一体推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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