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蔽“青少年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24-11-30 09:34:43 来源: sp20241130

  【案情】原告运营的“某视频平台”及“某直播”均设置“青少年模式”,打开首页即出现弹窗提示。该模式配置了适合未成年人阅览的内容,限制了充值、打榜等社交、消费功能,并设置了防沉迷机制,监护人可通过设置密码限制使用时段和时长上限等。

  根据上述软件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涉案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实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被告某公司运营的APP却将“青少年模式”弹窗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以“广告拦截自动跳过启动页广告”为卖点,以“限时免费”吸引用户安装并开启该功能。一旦开启,用户再打开音视频平台时,该APP会自动跳过或屏蔽“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弹窗,使用户无法通过首页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原告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变动了其产品功能,妨碍、破坏了产品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跳过、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功能覆盖了网络音视频领域多款第三方应用软件,导致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运营的APP引导用户开启“‘青少年模式’弹窗自动关闭”功能的行为,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典型的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到原告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在青少年群体中影响较大;被告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主观过错较大;同时,该APP的屏蔽模式适用范围大,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大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3年12月07日 19 版)

(责编:赵欣悦、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