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起名不能乱用这些字样

发布时间:2024-11-30 14:30:28 来源: sp20241130

  市教委、市文旅局近日发布《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已实际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机构,须按此标准重新审核准入。

  《标准》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类,主要开展以培养兴趣爱好、提高艺术素养和综合素质、推进全民艺术普及为目的的非学历类教育培训。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机构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应含有“文化艺术培训”字样。培训机构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中央”“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依照《标准》,培训机构场所所在建筑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开展培训教学的单个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美术、音乐、戏曲戏剧、曲艺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机构施行“一证一址”“一证一照”,一个独立法人只能申办“一证”,“一证”只能对应设立“一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教学和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教学人员的姓名、照片、培训班次等信息应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培训对象年龄、认知程度等相适应的培训课程,选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的培训材料。

  按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可采用一次(一课)一结和预付费两种收费方式。通过预付费收取费用的,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经营的,应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一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开立唯一的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在培训机构开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之前,不得收取培训课程预付资金,预付资金必须全额存入预付资金专用账户。

  (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