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5 10:51:04 来源: sp20241205
“一次性帮我们修复了3个网站上的失信记录,真是解决了大难题。”得知困扰企业的失信记录得到修复,山东德州一家物流企业负责人如释重负。2022年8月,该企业因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受到处罚,虽已缴纳罚款并作出整改,却一直未处理公示记录。2023年企业需要招标时才开始着急,怕影响下一步的经营计划。当地有关部门为其提供“一站式”服务,3天内帮他们修复了信用。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经营主体越讲信用,交易就越安全,经济运行成本就越低,市场就越活跃。不过,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不意味着要把失信者尤其是主观恶意不深的失信主体“一棍子打死”。现实中,造成失信行为的原因纷繁多样,对于失信的认定也存在“误伤”情况。因此,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应该提供纠错的制度化渠道,给他们重新出发的机会。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我国不断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不久前,《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2020年起,我国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在强化信用约束的前提下,给失信主体“谋出路”,能激发他们重塑信用的动力,避免社会资源的闲置。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做好信用修复的前提,是充分发挥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实际上,新修改的《条例》强化了信用约束,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强化监管,确保程序正当、公平公正,确保修复结果经得起检验,才能更好发挥信用修复的激励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正在逐步构建起来。但对失信主体的管理,存在着重进轻出的问题,相关退出机制不够完善。鼓励包括失信者在内的社会成员自觉遵守规则、诚实守信,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形成标准统一且便捷高效的流程,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签署共享互认协议、制定共享方案等方式打破数据壁垒,扩大协同修复范围,解决“多头修复”“重复修复”问题,为经营主体提供了便利,也让一些企业重新焕发活力。整体上看,我国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要加强引导、创新举措,让更多人知悉信用修复、善用信用修复,从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机制。
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通过信用修复机制推动自我纠错,可以让更多人明确信用的价值与边界,从更深层次上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根据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实际需要,不断优化信用修复举措,定能更好发挥信用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
《 人民日报 》( 2024年04月18日 05 版)
(责编:白宇、卫嘉)